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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为配合《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4号),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已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整合了原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关监管文件,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相一致,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内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此外,针对深港通推出后港股通出现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