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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警示

2010年至2014年,我省XX事务所承接R公司年度审计业务,每年收费20000元。由R公司的梁某与XX所的樊某、刘某进行业务联系。XX所每年向R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后,因年度审计报告均为亏损,樊某(负责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刘某(负责2013年度)按照梁某要求将R公司编造出的虚假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盖上“已审会计报表XX事务所”印章后附在真实审计报告正文的后面形成另外一份虚假盈利的审计报告,R公司利用虚假的审计报告向多家银行申请了贷款。

樊某、刘某作为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人员,明知R公司实际为亏损状态,却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出具了虚假的盈利审计报告,且盈利数额与实际差别巨大,扰乱了国家对中介组织的管理秩序,损害了中介组织的公信力,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产生极坏影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公诉机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XX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201510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樊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此,协会高度重视,派专人赴当地了解情况,鉴于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真实的审计报告,其工作人员伙同被审计单位作假,偷换了审计报告所附会计报表,协会不再追究事务所责任,责令事务所进行整改;樊某系注册会计师,已于201510月撤销注册,并不准转非执业和新注册,刘某不是注册会计师,该所对其进行了内部处理。各事务所要提高警惕,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控制风险,提高执业质量,避免出现此类事项,共同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