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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布诚信管理及税务所评价办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自201611月15起施行。

公告称,为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中税协制定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经中税协理事通讯审议通过,并予印发。

公告要求,请各地方税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中税协(会员管理部)反映。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诚信记录信息中的信息公开记录由行业管理系统中采集;行业自律检查记录、执业质量评价与业务收费信息由地方税协结合行业自律检查工作采集;奖励、惩戒和参与行业活动记录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自行申报,地方税协审核;税务机关纳税信用信息及工商等行政机关共享信息从税务机关及工商等行政机关信息共享记录获得;社会公众监督记录由社会公众通过诚信记录系统填报,地方税协审核。

社会公众监督记录按属地原则提交至被举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所在地方税协进行确认。地方税协收到举报后应积极向双方当事人核实内容真伪,确有其事的或确为不实举报的,地方税协依据协会职能对当事人做出惩戒或处理,并将惩戒内容及处理情况在诚信管理系统中予以披露。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使用上年度相关数据,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上年度12月31,即为评价基准日。综合评价体系中由行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均以截止日的数据提取,需填报的数据以评价基准日数据为准填报,各项需填报数据应在3月31前填报完成,逾期未填报者视为放弃当年综合评价。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分为:经营及贡献情况、诚信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人才情况、其他加分项目五大类共计33个指标。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