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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改革 是最终方向

随着营改增政策进入实施阶段,发票成为了纳税人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主要采用两种增值税发票,一种是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另一种是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最大的差异,在于购买方只有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了认证,才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以票抵扣法依赖于发票

  由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由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得到应纳税额,而确认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主要依赖于发票,因此,无论销项还是进项都少不了与发票产生联系。

  通常,销售货物获得款项时会给客户开具发票,据此产生销项税额;而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会由供应商开具发票,据此产生进项税额用于抵扣,这便是所谓的“以票抵扣法”。

  国际上计算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上所提到的“以票抵扣法”,被许多国家所采纳;而另一种是“记账抵扣法”,主要根据会计信息来计算出增值额用于计算增值税,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国中仅有日本采用。因此可以知道,在增值税制度下,发票是执行中的关键要素。

  新发票系统的改革

  为了配合营改增政策的执行,税务机关对于开具发票系统及进项发票认证系统均进行了改革。

  其中关于开具发票系统,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开票系统中还利用发票的备注栏完善了纳税信息。

  例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等。

  开票系统的改革主要体现出由于有了更为确切的分类编码,可以使每个开票的项目准确定位在确切的税目,由于不同的税目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因此此项改革可以提高纳税金额的准确性。

  发票认证系统的改革

  另一方面,关于进项认证抵扣的发票管理系统改革力度更大。其中,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7月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可以登录该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从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该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显然,发票认证系统的改革具有更深远意义,它所体现的基本理念是:纳税人依法纳税可以使其获得较高的纳税信用等级;而较高的纳税信用等级可以让纳税人使用网络认证发票,取代扫描认证发票,从而降低税收遵从成本;税收遵从成本的降低可以使纳税人获得更多收益,从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笔者认为这是征管理念的一次彻底更新,假设还维持在原来的思维,主要依靠税务稽查来防范偷税漏税,不但税收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也会造成纳税人的逆反心理,最终导致税收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近年来我国实行减税让利,财政收入的规模有下降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已很难采用税收减免来实现税收激励,因此,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成为了政府在运用税收激励中更优的选择。

  电子发票改革是最终方向

  至于如何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税务机关主要采用互联网+税务来推动,其中电子发票改革是最终的方向。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发布公告明确,自6月20日起,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家电信运营商全面推行增值电子普通发票。推行电子发票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同时还可以减少税收欺诈。

  目前,关于纸版发票的防伪,政府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但依然存在假发票的问题。再则,发票的扫描认证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例如,一个700多亿元的项目,假设80%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按十万元版的发票计算,每天约需扫描的发票达2000多张,因此企业税务管理的压力非常大。

  推行电子发票之后,运用信息管税去替代以票控税,可以大大地降低社会成本。此外,杜绝假发票,也有助于税收的法制与公平,未来会减少出现由于企业取得假发票而蒙受损失的情况。

  当然,关于电子发票改革,电子普通发票仅是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只有全面实现了电子专用发票在网上开具、在网上认证抵扣,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发票。但要全面实施电子发票,首先需要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目前我国一些大型央企已开始这项改革,电子会计档案同样会大大减少企业存放票据、档案等的压力。

  纳税人也需提高对于发票管理的认识

  在税务机关完善发票管理改革的同时,纳税人也需提高对于发票管理的认识。

  近期,笔者常常接到纳税人的反映,营改增后很难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有的读者出差,为了在离开酒店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等候时间过长而导致误机。笔者亲自到加油站去调研过,发现若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站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20多份,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单位开票信息3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单位委托书或证明4份。

  其实,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作为购买方主要提供四要素的信息,分别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因此,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发票时,只要交易是真实的,购买方可以提供以上开票的四要素信息,并且资金流、物流、票流及合同一致,就应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纳税人也应该认识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实现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才能真正实现增值税最基本的原则,“税收不应该在企业层面上沉淀,而应该通过多环节的抵扣制度,使税金由最终的消费者来负担”。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抵扣链条断裂的行为,均违背了增值税制度的初衷。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